(2017)黔0113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贵阳钰洁兴贸易有限公司、黄成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贵阳钰洁兴贸易有限公司,黄成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3财保18号申请人:贵阳钰洁兴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乌金路168号罗汉营商住楼F栋121号。法定代表人:游国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羽,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澄,贵州全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黄成超,男,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申请人贵阳钰洁兴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成超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账户资金人民币380314.01元,若账户资金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黄成超位于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西路320号的房屋。同时,申请人贵阳钰洁兴贸易有限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了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12114001900329009414),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钰洁兴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成超开设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的账户资金人民币380314.01元,冻结期限一年;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黄成超位于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西路320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421元,由申请人贵阳钰洁兴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丁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冷蕊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