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佛山市智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智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9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智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财富大厦B座301房之一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123988979。法定代表人:李红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杏媚,广东卓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员村西街5号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00045585976XY。法定代表人:陈先铸,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荣,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笑林,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佛山市智苑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环境保护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环境技术学校)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7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智苑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智苑公司一审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环境技术学校承担。事实与理由:智苑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享有以名称、商誉等等为核心客体的人格权益,并可依法对拥有产权的建筑物进行命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筑物名称的命名适用有关地名命名的规则,导致具有私权属性的建筑物名称与具备公共资源属性的地名之间的权利状态混同。因此,智苑公司对“财富大厦”名称的使用,是基于建筑物名称这一商业标记,已代表了智苑公司的商业信誉,已具备了使智苑公司区别于其他经营主体的商业标示意义,应当纳入法人名称权的外延范围,依法予以保护。一审法院简单以智苑公司名称中未包含���财富大厦”,就否定智苑公司对“财富大厦”名称享有权利是错误的。环境技术学校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假造在财富大厦进行公示,假造财富大厦参与公众调查,严重侵害智苑公司的名称权,严重误导行政机关的审批,一审法院对此未作出认定是错误的。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智苑公司有权要求环境技术学校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被上诉人环境技术学校答辩称,智苑公司对财富大厦不享有名称权,环境技术学校在编制报告中,程序及内容依法合规,且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通过。一审判决应予维持。智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环境技术学校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禅城区汾江南路西侧、魁奇路北侧B地块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公众参与”部分包含“财富大厦”的表述;2.环境技术学校在��广州日报》、《佛山日报》上刊登声明,向智苑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环境技术学校向智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元;4.本案诉讼费由环境技术学校承担。一审法院认定:智苑公司成立于1995年5月17日,营业执照登记的企业名称为佛山市智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营、投资、物业租赁。智苑公司为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A、B座的产权人,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于2005年5月11日作出《关于同意财富大厦建筑物命名的批复》【禅民基(2005)7号】,内容为:“佛山市智苑房地产有限公司:经审核,现同意你单位申报的建筑物名称‘财富大厦’为法定标准地名。‘财富大厦’东至汾江南路,西至景苑东街,南临禅城区建设局,北临电信大厦,用地面积120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000万平方米。”受建设单位佛山市新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环境技术学校为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西侧、魁奇路北侧B地块的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环境技术学校于2013年10月编制的《禅城区汾江南路西侧、魁奇路北侧B地块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第1页的1.1建设项目的地点及相关背景第5点四置情况中描述:“项目地块北面相距20m为绿景苑别墅区围墙;东北角外40m财富大厦’;。”;第29页的3.2建设项目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分布情况中表3.2-1建设项目拟建址附近主要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第4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为“财富大厦”;第47页图4.3-2第一次现场公示图片中第一排图片下方表述“财富大厦公示”;第49页第(3)点第二段表述:“公众参与调查表发放对象主要为附近绿景苑、‘财富大厦’、黎地村、丽日豪庭、番村、大麦村和黎涌村的村民、单位、住户居民、工作人员等(由于阳光嘉苑暂时还没���住户入住,因此没收集到公众调查表)。”;第51页图4.3-4公众参与敏感点第二次现场公示图片中第一排图片下方表述:“财富大厦公示”;第54页4.5公众参与调查结果与统计中表4.5-1公众调查基本信息统计表显示:“财富大厦”、人数为3;第61页表4.5-4公众参与调查人员区域分布情况第一项:公众参与对象为“财富大厦”、参加人数为2,所占比例为3.77%。环环境技术学校于2013年10月编制的《禅城区汾江南路西侧、魁奇路北侧B地块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第31页2.7.2主要保护目标中表2.7-1建设项目拟建址附近主要保护敏感目标第4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为“财富大厦”、性质为商业大楼、规模为办公人员300人,方位为北面,距项目边界最近距离为40米护内容为大气、声环境;第34页第5点建设项目选址和四置情况描述:“。项目地块北面距2020m为绿���苑别墅区围墙;东北角外40m财富大厦’;。”;第222页图12.3-2第一次现场公示图片中第一排图片下方表述“财富大厦公示”;第224页第(3)点第二段表述:“公众参与调查表发放对象主要为附近绿景苑、‘财富大厦’、黎地村、丽日豪庭、番村、大麦村和黎涌村的村民、单位、住户居民、工作人员等(由于阳光嘉苑暂时还没有住户入住,因此没收集到公众调查表)。”;第226页图12.3-4公众参与敏感点第二次现场公示图片中第一排图片下方表述:“财富大厦公示”。一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争议焦点为:1.“财富大厦”是否属于智苑公司的企业名称或商号;2.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简本和报批稿中对“财富大厦”的使用属何种性质的行为;3.智苑公司的起诉是否已超出诉讼时效。关于“财富大厦”是否属于智苑公司的��业名称或商号的问题。智苑公司经核准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为“佛山市智苑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企业名称中并未包含“财富大厦”四字。按照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于2005年5月11日作出《关于同意财富大厦建筑物命名的批复》【禅民基(2005)7号】,“财富大厦”是智苑公司申报的建筑物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A、B座的法定标准地名,法定标准地名是指符合国家地名标准化规定,经官方审定发布的地名,属于地理位置的概念而并非企业名称或商号,智苑公司认为其对“财富大厦”享有企业名称权或商号权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涉案的环境影响报告简本和报批稿中对“财富大厦”的使用属何种性质行为的问题。据查明的事实,《禅城区汾江南路西侧、魁奇路北侧B地块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和《禅城区汾江南路西侧、魁奇路北侧B地块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中对“财富大厦”的使用均为地理位置的描述,并未将“财富大厦”作为企业名称或商号在报告中表述,两份报告在公众参与部分对“财富大厦”的使用亦仅限于对公示文件张贴位置的描述及公众参与调查人员所在位置的描述,并不能使社会公众误认为智苑公司作为财富大厦的产权人已经参与该次环境影响评价及对相关建设项目不持异议。关于智苑公司的起诉是否已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一审法院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前提是请求权的存在,结合一审法院对前述两个争议焦点的论述,智苑公司既未对“财富大厦”享有企业名称(商号)权,环境技术学校在《禅城区汾江南路西侧、魁奇路北���B地块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对“财富大厦”的使用亦不属于误导社会公众的行为,即智苑公司对环境技术学校的行为不存在请求保护其企业名称(商号)权的请求权,故本案中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综上,智苑公司主张涉案环境影响报告对“财富大厦”的使用构成对其企业名称权的侵害,环境技术学校作为编制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智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智苑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争议焦点为:环境技术学校在环境影响报告��中使用“财富大厦”是否侵犯智苑公司的企业名称权。企业名称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即企业在营业上为法律行为时,用以署名,或由代理人使用,与他人交易的名称。其在权利性质上属于人身权(人格权),民法通则对于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作出了基本的规定。“财富大厦”是经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批准的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7号A、B座建筑物的法定标准地名,作为楼盘名称,蕴含着该楼盘的价值观和文化取向,也包含楼盘的品质、地段等凝结在楼盘价值中的诸多因素。但“财富大厦”并未构成智苑公司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因此,智苑公司认为其对“财富大厦”享有企业名称权或商号权的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环境技术学校在环境影响报告中对“财富大厦”的使用,仅在于评估待建建设项目对于周围环境的影响,“财富大厦”为建设项目拟建址附近主要环境保护敏感目标之一,该项目公众参与对象是项目评价区域内的人员。因此,环境技术学校在环境影响报告中对“财富大厦”名称的使用均为地理位置的描述,并不能使社会公众误认为智苑公司作为财富大厦的产权人已经参与该次环境影响评价及对相关建设项目不持异议,且智苑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环境技术学校没有在财富大厦公示相关文件及征集财富大厦内的人员的意见,亦无其他证据证明环境技术学校在本案的行为损害了其企业商誉。故智苑公司认为环境技术学校侵害其企业名称权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智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智苑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温万民审判员 余珂珂审判员 徐允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