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桑长勇、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桑长勇,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5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桑长勇,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世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卢小丰,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世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卢小丰,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桑长勇因与被申请人桐乡市世贸中心置业有限公司、桐乡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终1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桑长勇申请再审称:桑长勇拥有合法产权证,二审法院却认定商铺为虚拟商铺,并以不知准确的商铺位置为理由不支持收铺,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案涉商铺目前的实际状况看,并无明确的不动产界址,属非物理形态的空间分割模式,与传统的独立商铺存在明显区别。桑长勇购买案涉商铺系为投资,定期获得经营回报收益系实现其投资目的的基本方式。作为众多分割商铺中的一小部分,桑长勇的商铺只有在经营管理公司的统一规划下整体经营,才更有可能实现商铺的最大商业价值。尽管案涉委托经营合同已到期,但“桐乡世贸中心”作为一个大型商业体目前仍在经营,桑长勇的商铺目前无法查明实际位置,且与其他业主之间仍旧形成共同经营关系。桑长勇要求返还商铺,势必对商业体的整体经营产生影响,不利于统一经营管理模式效益的发挥,也可能会对其他业主利益造成损害。因此,在无相应证据证明其与其他业主已形成整体意志要求返还商铺的情况下,原审对桑长勇返还商铺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亦已明确桑长勇今后如有证据证明其与其他业主已形成整体意志,可再行主张。综上,桑长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桑长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晓辉审 判 员 张玉环代理审判员 魏恒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颖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