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22民初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22民初724号原告:王某,女,1977年9月20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银万邦,古浪县万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男,1977年7月27日生,住甘肃省古浪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银万邦、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黄某甲、黄某乙,婚生子黄某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承担每个孩子每月抚养费26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债务。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农历12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1999年1月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良好。1999年9月23日生育长女黄某甲,2001年7月15日生育长子黄某丙,2005年4月15日生育次女黄某乙。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被告黄某对原告常施行家庭暴力,没有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2017年农历1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外出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黄某辩称,不同意王某的诉讼请求。对原告王某陈述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三个孩子的出生日期、原告王某离家外出时间无异议。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也在尽丈夫、父亲的责任。被告与原告王某之间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某与黄某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农历12月8日举行结婚仪式,1999年1月1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良好。1999年9月23日生育长女黄某甲,2001年7月15日生育长子黄某丙,2005年4月15日生育次女黄某乙。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农历1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王某离家外出至今。本院认为,关于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问题。王某与黄某结婚多年,且生育三个子女,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当中,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后,不能理性对待和处理,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影响了夫妻关系,但感情并未破裂。今后双方只要本着对家庭和孩子负责的态度,在发生矛盾时相互克制,理性对待和处理,改正各自的不足,互相谅解和包容,相互支持,互尊互爱,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还是能够建立起幸福美满和谐的婚姻家庭。综上所述,王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王某与黄某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国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