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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向建军强迫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建军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212号罪犯向建军,曾用名向小波,男,1996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洪江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洪江市。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三日作出(2015)岳未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建军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二○年三月十二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向建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016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17年1月底止,共获考核分2590分。财产刑已执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向建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向建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