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6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毕研刚与李丹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研刚,李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6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毕研刚,1989年1月1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被执行人李丹丹,1990年4月5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2)同高民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毕研刚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国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