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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洪流、廖朝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流,廖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3464号申请执行人洪流,男,1980年2月6日出生,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廖朝生,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洪流与被执行人廖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5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朝生去向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廖朝生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