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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8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汪云祥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338号被执行人汪云祥,男,1976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汪云祥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网络查控,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袁州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淑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