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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开伟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2刑初271号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开伟,男,198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福建地震灾害预防中心司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4日被执行逮捕。辩护人许江宁,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鼓检公诉刑诉[2017]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开伟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一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开伟及辩护人许江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陈开伟到福州市鼓楼区白马北路94号嘿漫情趣生活馆内,持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顶住被害人韩某背部,抢走店内收银柜里的营业款人民币3484元后逃离现场。2016年12月19日9时许,被告人陈开伟向巡逻民警投案。现上述被抢款项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开伟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建议对被告人陈开伟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处罚,并处罚金。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开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匕首、被抢人民币照片,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关于被告人陈开伟投案的情况说明函,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开伟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韩某对被告人陈开伟、作案刀具、被抢现金、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被告人陈开伟对作案现场、投案地点、扣押的物品、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陈开伟户籍证明及其所在工作单位福建地震灾害预防中心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书等其它证据材料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意见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开伟犯抢劫罪无异议。2、被告人陈开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抢款项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陈开伟系初犯,无前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开伟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开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持刀劫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陈开伟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开伟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开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抢款项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开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罚金己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敏人民陪审员 蔡 婵人民陪审员 马海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钰附︰本案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司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入户抢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5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7持枪抢劫的;(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