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3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文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章斌,高文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刑初300号自诉人唐章斌,男,汉族,1966年3月1日生,住四川省安县。被告人高文广,男,汉族,1990年4月17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自诉人唐章斌以被告人高文广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唐章斌在宣告判决前,因被告人高文广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被告人高文广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唐章斌在判决宣告前,自行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应当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唐章斌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后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