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陈斌与管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斌,管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斌,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乃俊(系陈斌父亲),195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管蔚,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再审申请人陈斌因与被申请人管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民终5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斌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判决证据不足,法院认为我装的空调的机位影响到了管蔚的正常生活是错误的。我安装的空调是品牌空调,声音分贝没有超过50分贝,符合环保要求,符合南京市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2.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完全符合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不存在对住户有很大影响的问题。如果说空调对管蔚产生了影响,管蔚应当拿出证据证明。3.2006年12月,管蔚在我们全家都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空调拆走。空调外机实际价值2100元,评估价格是840元,法院判决管蔚赔偿我840元不公平,二审查明空调外机还在,但现在管蔚也没有把空调外机还我。综上,请求法院再审本案,支持申请人要求管蔚将其空调外机恢复原状并赔偿空调售价2910元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管蔚提交意见称,空调外机在物业处,陈斌随时可以取走。一、二审法院已经将案件事实查得很清楚,请求法院驳回陈斌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陈斌房屋南阳台侧面有一处栅栏围护的独立空间,并有落水设施,应为设计预留的空调机位,空调室外机理应放置在此位置。陈斌将空调室外机放置在管蔚家飘窗上方,但在飘窗上方安装空调因缺少落水设施可能引起排水问题,且该位置紧临管蔚家窗户,空调噪音、振动对管蔚的影响更大。陈斌应选择对相邻人影响更小的位置安装空调。陈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将设计预留的空调机位封闭进自家阳台,导致其空调无法安装在阳台预留机位,其应当对自行封闭阳台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故陈斌要求管蔚将其空调外机恢复原状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陈斌要求管蔚赔偿空调售价2910元的申请理由,因管蔚拆除的系陈斌的空调室外机,双方对空调室外机的价格无法协商一致,故原审法院根据评估结果,判令管蔚赔偿陈斌该空调室外机的市场价格840元,并无不当。陈斌要求赔偿空调全价291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夏绪敏审判员 王元成审判员 杜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嘉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