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执字第3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炳华与徐将、曲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炳华,徐将,曲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河执字第3680号申请执行人:李炳华。委托代理人:孔蕾,系沈阳市沈河区仁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徐将。被执行人:曲美娟。委托代理人:徐将,男,住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西文化路22组37-3-3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炳华与被执行人徐将、曲美娟民间借贷纠纷(2015)沈河执字第368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21.02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李炳华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张晓飞代理审判员 贾 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