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李军义与张庆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义,张庆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2869号原告李军义,男,1974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长葛市。被告张庆德,男,196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义与被告张庆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庆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庆德起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义撤回对被告张庆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义承担。审 判 长 申凤香审 判 员 李占奇人民陪审员 孟清坡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自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