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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12执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红英与吴志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英,吴志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12执保84号申请人张红英,住开封市祥符区。被申请人吴志政,住开封市祥符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红英因与被申请人吴志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豫0212民初104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吴志政名下的位于开封市金明区鼎立国际城A区9号楼2单元1801号的房产一套。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志政名下的位于开封市金明区鼎立国际城A区9号楼2单元1801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启道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栋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