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特字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黄二林、李金生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二林,李金生,黄二林,李金生,黄二林,李金生,黄二林,李金生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民特字18号申请人:黄二林,男,汉族,1956年6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申请人:李金生,男,汉族,1962年1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了申请人黄二林、李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该纠纷经广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江屯中队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事故造成黄二林受伤住院的医疗费人民币4781元及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修复费,由黄二林负责支付。二、事故造成李金生受伤住院的医疗费人民币10518元及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粤H×××××号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修复费,由李金生负责支付。以上协议经当事人确认无误并签名后即时生效。日后当事人各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述协议,符合双方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黄二林与李金生2016年12月23日经广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江屯中队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持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维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雪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