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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4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林惠强与李晓华、李绍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强,李晓华,李绍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501号原告:林惠强,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李晓华,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李绍钦,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林惠强与被告李晓华、李绍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林惠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惠强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林惠强负担。审判员  张上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溢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