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林惠强与李晓华、李绍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惠强,李晓华,李绍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501号原告:林惠强,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李晓华,女,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李绍钦,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林惠强与被告李晓华、李绍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林惠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惠强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惠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林惠强负担。审判员 张上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溢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