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26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陈剑文与谢东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剑文,谢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26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剑文,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谢东兴,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原告陈剑文与被告谢东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7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剑文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5.85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外,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但至今仍未有回复。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47845.8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26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李伟生执行员 黄伟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麦永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