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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辖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牛占国与解吉祥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解吉祥,牛占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解吉祥,男,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占国,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上诉人解吉祥因与被上诉人牛占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4民初14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解吉祥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确认管辖权不当,本案不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三条、三十三条,而应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因本案不是施工合同而是劳务法律关系,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确认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牛占国原审时以要求被告解吉祥根据双方所签订的且原告已履行完毕的工程承包合同,给付所欠工程款为由提出起诉,并提供了涉案合同等证据。根据涉案合同内容,本案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经查,涉案工程地点位于陕西省周至县辖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认管辖,即本案应由周至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管辖事实清楚,确认管辖权,与法有据,其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