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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艾妮与单玉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艾妮,单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王艾妮,女,195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明珠。被执行人单玉红,女,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杏花村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艾妮与被执行人单玉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219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于2014年10月15日、11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元(执行费***元)、***元转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日通过本院转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环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宪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