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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执保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周声林与被执行人陈小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声林,陈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声林,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1。被执行人:陈小平,地址湖南省石门县。申请执行人周声林与被执行人陈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7)湘0726民初5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声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小平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10577.85元,(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年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