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保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周声林与被执行人陈小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声林,陈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声林,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1。被执行人:陈小平,地址湖南省石门县。申请执行人周声林与被执行人陈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7)湘0726民初5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声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小平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52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内的存款10577.85元,(冻结期限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年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