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刘振与江洪全、杨永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洪全,杨永强,刘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0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洪全,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永强,男,197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刚(系刘振之父),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上诉人江洪全、杨永强因与被上诉人刘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39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洪全、杨永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江洪全、杨永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洪全、杨永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江洪全、杨永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曙光审 判 员 樊丽萍代理审判员 刘 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