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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曹福和犯诈骗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福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刑初329-1号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福和,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专科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25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本院在审理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曹福和犯诈骗罪一案中,沁阳市公安局于2016年10月30日冻结曹福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竺支行账号为62284XXXXXXX52213的存款143834.48元,现冻结期限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曹福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小天竺支行账号为62284XXXXXXX52213的存款143834.48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7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敏洁审判员  王慎锋审判员  范献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