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2246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高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246号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被告:高鹏。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时恒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