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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万春山与周卫明、周静娟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春山,周卫明,周静娟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301号申请人:万春山,男,1975年5月2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周卫明,男,1960年12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周静娟,女,1962年4月22日生,汉族。申请人万春山与被申请人周卫明、周静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万春山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卫明、周静娟银行存款33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万春山以交纳至本院的保证金33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万春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卫明、周静娟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美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