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4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青岛泊地广告有限公司、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泊地广告有限公司,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青岛海牛中央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444-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泊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6号401户。法定代表人李燕,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华筑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连云港路33号1215户。法定代表人王宇勤,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海牛中央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徐州路138号新兴体育馆东区。法定代表人张金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1008号民事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暂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1008号民事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晓菲审判员 黄莹莹审判员 法经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法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