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恢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索小君与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索小君,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303号申请执行人:索小君,男。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莲湖区枣园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柳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小君与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索小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31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5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系集团案件,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案款交到我院账户。我院将案款1500元兑付给申请人索小君,申请人索小君向我院出具收条并确认该案执行完毕。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31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亮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4月24日地点:执行二庭办公室参加人:巩杰唐国栋刘新浩汇报人:巩杰记录人:林亮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索小君与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系集团案件,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将案款交到我院账户。我院将案款380元兑付给申请人宫雪,申请人宫雪向我院出具收条并确认该案执行完毕。现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我个人认为该案终结执行,看大家意见。唐:同意该案终结执行。刘:同意。决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民初313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