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3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与XX劳动争议2017民终3497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34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昭锋。系公司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周剑波,系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电白县。委托代理人:刘英勋,系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慧,系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博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2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向欧博公司送达了民事判决书,欧博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本院认为,欧博公司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应当视为未提起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裁定如下:对广州欧博化妆品有限公司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2736号民事判决提起的上诉不予受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乔 营审判员 杨晓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欣谢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