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王小艳与邱琳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艳,邱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小艳,女,1975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邱琳琳,女,汉族,1995年11月10日,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受理王小艳与邱琳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5日作出(2017)皖1102执124号的裁定,查封了邱琳琳银行存款47921.8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邱琳琳存款47921.8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苏审 判 员 张承槽代理审判员 王国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