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程叶青与陈金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叶青,陈金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048号原告:程叶青,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陈金保,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原告程叶青与被告陈金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程叶青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叶青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叶青负担。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