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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程叶青与陈金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叶青,陈金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1048号原告:程叶青,男,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陈金保,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原告程叶青与被告陈金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程叶青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叶青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叶青负担。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