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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81民初2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周德政与范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三毛,许佑青,周德政,黎小军,范立明,刘晓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81民初2368号原告孙三毛,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许佑青,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德政,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黎小军,男,197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范立明,男,196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晓玲,女,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受理原告孙三毛、许佑青、周德政、黎小军与被告范立明、刘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三毛、许佑青、周德政、黎小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三毛、许佑青、周德政、黎小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三毛、许佑青、周德政、黎小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380元减半收取4190元,由原告孙三毛、许佑青、周德政、黎小军承担。审 判 长  王业太人民陪审员  邱立辉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舒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