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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5民初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饶绍禄与张恕通、郭才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绍禄,张恕通,郭才生,吴周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5民初1257号原告:饶绍禄,男,195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永丰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学,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恕通,男,196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永丰县农商银行职工,家住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生,江西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郭才生,男,1955年8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永丰县。被告:吴周佑,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永丰县人,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富,男,1952年12月23日生,住永丰县。一般代理。原告饶绍禄与被告张恕通、郭才生、吴周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好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恕通、郭才生、吴周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绍禄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原告饶绍禄负担。审 判 长  邹 铖审 判 员  孙清武人民陪审员  陈月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帅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