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阮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401号原告阮某。被告刘某。原告阮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阮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