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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1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阮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401号原告阮某。被告刘某。原告阮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阮某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的撤诉申请内容真实、合法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本院免收。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