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李春山骗取贷款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山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36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春山,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7日被监视居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山犯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丽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春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春山先后以李某乙、李某丙、宫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等人名义,虚构贷款用途,多次骗取被害单位哈尔滨城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发信用社贷款共计91.5万元,用于经营其开办的陶粒砖厂和房屋建设,后未归还贷款本金合计898100元。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7日将被告人李春山抓获。现被告人李春山家属已将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全部归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春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乙、李某丙、宫某某、李某丁、李某戊、杨某某等人的证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借款合同、营业执照、还款凭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山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春山如实供述犯罪,且骗取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已全部返还被害单位,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春山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10月23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简 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艳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