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江西铜鼓仁和制药有限公司、江西碧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铜鼓仁和制药有限公司,江西碧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保1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仁和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伟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碧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小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西铜鼓仁和制药有限公司与江西碧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西碧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有股权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碧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樟树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登记的股权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期限为壹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亚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鲍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