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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贺碧凤与林伟民、林宝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57号原告:贺碧凤,女,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林伟民,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宝卿,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贺碧凤与被告林伟民、林宝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碧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贺碧凤负担。审判员  柳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柳云凤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