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刑更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额日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额日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刑更49号罪犯额日登,男,1959年9月25日出生,蒙古族,人,小学文化,现在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出入监监区服刑。内蒙古正蓝旗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蓝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额日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减刑9个月。执行机关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额日登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各科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记功四次。罚金已全部执行。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额日登的陈述,干警和同犯的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等监狱证明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额日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额日登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4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永 胜审判员 青格勒花审判员 吴 春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萨 如 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