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7执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俊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俊华,赵会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72号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金水,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俊华。被执行人:赵会卿。本院在执行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俊华、赵会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0元,剩余100177元还未执行。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王俊华、赵会卿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4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铁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