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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民终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曹希山与周启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希山,周启利,曹希山,周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民终7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希山,住吉林省长岭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启利,住吉林省长岭县。上诉人曹希山因与被上诉人周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2017)吉0722民初8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曹希山以另案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曹希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希山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凤义审判员 刘冲& # xB;审判员 翟   会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哈      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