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梅代成、徐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梅代成,徐蓉,宜昌惠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黄唯麟,官小芹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财保9号申请人梅代成,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人徐蓉,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宜昌惠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祥和路35号。组织机构代码:074070300。法定代表人:官小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唯麟,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官小芹,女,1979年2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夷陵区。本院在办理申请人梅代成、徐蓉与被申请人宜昌惠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黄唯麟、官小芹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梅代成、徐蓉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惠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宜昌惠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金洪大道工程项目部的银行存款190万元,为此,申请人梅代成、徐蓉提供公民梅旭所有的房屋予以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宜昌惠芹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金洪大道工程项目部银行存款190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宜昌夷陵支行,账号:55×××36)。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江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易正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