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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红与卢玄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卢玄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5民初148号原告:陈红,女,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旷盈庭,重庆市云阳县永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卢玄发,男,汉族,1982年9月22日出生。原告陈红与被告卢玄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旷盈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玄发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合议庭成员通知,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支付利息8000.00元,并从2017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所需,于2016年5月1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5%,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请求判如所请。卢玄发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卢玄发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金额5万元,借期至2016年6月11日,约定月利率5%,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除有原告的法庭陈述外,还有原告举示的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借条、双方短信截屏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并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使用后,被告应当及时归还借款本息。但约定的月利率5%过高,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月利率超过2%的部分不予支持,原告按月利率2%起诉主张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玄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陈红借款5万元;并支付从借款之日到2017年1月10日的利息8000.00元;从2017年2月1日起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金5万元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00元、公告费200.00元,均由被告卢玄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晏清明人民陪审员  赵 容人民陪审员  代敦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小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