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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程德富诉被告王培进、唐福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德富,王培进,唐福全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1185号原告:程德富,男,生于1961年10月15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农民。被告:王培进,男,40岁,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唐福全,男,53岁,汉族,其他情况不详。原告程德富诉被告王培进、唐福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原告程德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德富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德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程德富负担。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