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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孙学伟与王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学伟,王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557号原告:孙学伟,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王东海,男,1973年2月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伟诉被告王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孙学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小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