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卢琼与被告蔡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1028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琼,蔡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8民初296号原告:卢琼。被告:蔡艳平。原告卢琼与被告蔡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4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艳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蔡艳平偿还卢琼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月息2分从2016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蔡艳平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1日,蔡艳平从卢琼处借款人民币现金100000元,蔡艳平出具借条。2017年1月18日经卢琼上门催讨,蔡艳平向卢琼归还了20000元,后卢琼多次催讨,蔡艳平拒不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蔡艳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卢琼为支持其诉讼,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2.卢琼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蔡艳平于2016年7月11日向卢琼借款100000元,蔡艳平向卢琼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两个月,借款利息为月息2500元,蔡艳平已向卢琼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的三个月利息共6000元。2017年1月18日,蔡艳平向卢琼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后经卢琼多次催讨,蔡艳平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卢琼依约借给蔡艳平100000元,蔡艳平向卢琼出具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后,蔡艳平在归还20000元本金及三个月利息6000元后,经卢琼催讨,蔡艳平至今再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卢琼要求蔡艳平清偿剩余借款本金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卢琼要求蔡艳平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月利率2%从2016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因蔡艳平于2017年1月18日偿还了借款本金20000元,故蔡艳平应向卢琼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借款本金100000元的月利率2%从2016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8日止;按借款本金80000元的月利率2%从2017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本院对卢琼要求蔡艳平偿还卢琼借款8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卢琼要求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艳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卢琼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借款本金100000元月利率2%从2016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8日止;按借款本金80000元的月利率2%从2017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由被告蔡艳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余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