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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震与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震,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7民初306号原告:刘震,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东城区人,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兴谷工业开发区A区17号。组织��构代码:74156724X。法定代表人:蒋武林,经理。原告刘震与被告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陆通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协助原告到车辆抵押登记部门办理车辆(车牌号为×××)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3年10月20日,原告因需购买东南牌轿车,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崇文支行(后变更名称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支行,以下简称崇文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3800元。被告对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原告将所购的东南牌轿车(车牌号为×××)抵���给被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年10月31日,原告已还清崇文支行的贷款本息,被告至今未协助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故原告刘震诉至法院。被告美陆通公司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刘震向本院提交证据个人借款合同、汽车消费信贷服务合同、购车发票、行驶证复印件及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个人贷款结清证明、企业信息查询证明其起诉的事实。被告美陆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庭审抗辩、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刘震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3年10月20日,原告因购买东南牌轿车(车牌号为×××)经被告担保从崇文支行贷款103800元。同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合��,约定原告为向银行贷款将其所购的东南牌轿车(车牌号为×××)抵押给被告,原告还清全部借款后,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2003年11月25日,原告与被告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年10月31日,原告向崇文支行还清了上述借款本息,但被告一直未协助刘震办理车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另查,美陆通公司于2006年11月17日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本院认为,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本案中抵押人刘震已全部还清崇文支行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及利息,美陆通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应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协助抵押人刘震办理车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故刘震要求美陆通公司协助办理注销车牌号为×××的车辆抵押登记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美陆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但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刘震到车辆抵押登记部门办理车辆(车牌号为×××)注销抵押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70元及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北京美陆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卫人民陪审员  赵晓明人民陪审员  关来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