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想、李国松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想,李国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36号执行申请人李国顺,男,汉族,1949年3月6日出生,住址武强县。执行申请人张永林,女,汉族,1959年3月3日出生,住址武强县。被执行人李想,女,汉族,1956年3月1日出生,住址武强县。被执行人李国松,男,汉族,1955年9月24日出生,住址武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顺、张永林与被执行人李国松等为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刘 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巨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