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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罗聘山与四川省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聘山,四川省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143号原告:罗聘山,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仕勇,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四川省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法定代表人:谢建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聘山与被告四川省精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双方于2017年3月7日向法院申请庭外和解一个月。原告罗聘山于2017年4月21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聘山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聘山撤诉。案件受理费2975元,由原告罗聘山负担。审判员 马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叔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