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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81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瑞恒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瑞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81民初815号原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火庙村火庙街*号。法定代表人:冯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林,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告:湖北瑞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南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新,执行董事。原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瑞恒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54元依法减半交纳,由原告湖北中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冯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