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1执20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林桂锋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桂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81执2037号之一被执行人:林桂锋,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人林桂锋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东刑二初字第010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人林桂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因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金,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工商等相关登记部门,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协助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可予终结,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81执20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益华审判员 冯宝银审判员 路 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