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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8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与邱曾华、曹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邱曾华,曹腊英,邱遵敏,吴平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8民初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都昌县都昌镇东风大道368号。负责人:欧阳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城,该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邱曾华,男,汉族,1969年7月25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曹腊英,女,汉族,1970年1月27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邱遵敏,男,汉族,1953年3月5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吴平苟,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诉被告邱曾华、曹腊英、邱遵敏、吴平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借款人邱曾华所欠贷款本息已全部还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林代理审判员  曹华斌人民陪审员  曹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树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