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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3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中华、陈先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华,陈先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239号原告:刘中华,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陈先有,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原告刘中华与被告陈先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将欠款还清,故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将欠款付清,纠纷已经解决,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中华负担。审判员  邱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